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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14日)

彭怀文说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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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14日)


问题1:大学生奖学金和勤工助学退税怎么操作?

2020年发的奖学金和勤工助学都被扣税了,说是可以次年一月(21年)扣税申报,自己操作了一下,没怎么弄懂,请不吝赐教!


贵校的通知是不对的!错误有:

1、个人所得税退税,不是扣税申报,而是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开始的时间是: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3、不符合免试条件的奖学金,是按照“偶然所得”扣税并申报,是不能通过综合所得汇算申请退税的。

(1)省级、部委、军级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学金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11项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省级、部委、军级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免征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如果贵校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是正确的话,校级奖学金扣税是不能申请退税的;如果勤工助学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税的,则可以次年三月一日后通过综合所得汇算申报退税。


问题2:内容平台把广告收益分给创作者是如何做账报税的?

收广告主的钱,通常是要开票的。可是给到创作者,是不需要开票的,那如何做账报税呢?

不用20%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收广告主的钱,通常是要开票的,但是平台在开具。

支付给创造者的收益分成,低于500元的,免增值税,也可以免于开具发票,同样按照个税法规定计算的个税也为0,所以这部分人的可以直接支付。

至于超过500元,尤其是大V,很多人都是注册有工作室之类的结构,然后都会给平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没有注册的,平台按税法规定扣缴税款(税率20%)。很多平台给主管税务局都会协商好,根据扣缴的增值税,由税务局汇总代开发票,有点类似于保险公司支付佣金一样的操作。


问题3:职工福利费分录直接是进管理费用福利费贷库存现金这样也可以吗?

会计分录一定要通过职工福利费吗?我看以前会计都没有通过,那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调出来吗,但是没有通过职工薪酬的科目。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四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因此,企业的对于职工福利费需要“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所谓的“单独设置账册”,就是指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都应经过单独的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核算。因为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可能会分别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不同科目的借方。唯独通过计提后,大家的借方会计科目可以不一样,但是贷方科目却统一是“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实际支出时,借方为“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也是可以统一的。

所以,按照税法的规定要求,会计核算还不能省略计提的环节。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也是需要计提的。


问题4:年底奖金的税怎么扣?

假如2020 年的月基本工资6800,年底到手奖金69865元,那么实际的奖金是多少啊?扣了多少的税啊?怎么算的?

解答:

根据规定,2020年的年终奖可以按照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也可并入工资一并计算,两种办法供你选择。

由于,不清楚你的扣除项目有多少,就暂时假设的项目:

1、专项扣除(五险一金):500元/月;

2、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赡养老人等):2400元/月;

3、基本费用:5000元/月。

下面按照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全年应交的税金:

一、年终奖单独申报纳税

(一)年终奖应交税金

69865元/12=5822.08元,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10,应交税金=69865×10%-210=6776.50元。

(二)平常每月应交税金

6800-500-2400-5000=-1100元,因此平常每月不交税。

因此,全年合计应交税金=6776.50元。

二、年终奖合并入工资计税

全年收入=6800×12+69865=151465元

全年扣除额=(500+2400)×12+60000=948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51465-94800=56665元

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应交税金=56665×10%-2520=3146.50元。

在年终奖并入工资计税的情况下,明显可以少交税=6776.50元-3146.50元=3630.00元。

三、简单的纳税筹划

上述合并计税可以少交税,但是并没有充分利用税务规则,其实本案例还可以进行一个简单税务筹划。

方案非常简单,也方便操作,就是把年终奖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不并入工资,一部分并入工资。

因为把所有收入合并在一起后,全年的应纳税所得是56665元,就超过了年终奖3%档次的上限,因此我们可以把年终奖控制在36000元,其余的就全部并入工资;或者把工资部分的应纳税所得税控制在36000元,剩余的部分就全部作为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这样,两边都可以按照3%计算税金了。

56665=36000+20665

应交税金合计=56665×3%=1699.95元

是不是合计应缴纳税金比前面两种方案都减少了?


问题5:为研发项目新建的化验室或临时搭建的厂房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不包括不动产的折旧费


问题6:新收入准则中如何理解对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

解答:

企业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金额之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应该满足限制条件,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企业在评估不确定性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转回金额的比重。其中, “极可能” 是一个比较高的门槛,其发生的概率应远高于“很可能(可能性超过 50%)” ,但不要求达到“基本确定(可能性超过 95%)” ,其目的是避免不确定性因素的发生导致之前已经确认的收入发生转回;在评估收入转回金额的比重时,应同时考虑合同中包含的固定对价和可变对价,也就是说,企业应当评估可能发生的收入转回金额相对于合同总对价(包括固定对价和可变对价)而言的比重。


问题7:演员参与本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解答:

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8: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换成基金公司发行的ETF基金,在交换的过程中公司未取得现金收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解答: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的规定,当资产所有权发生改变时应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收入。该公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换成ETF基金,股票的所有权由该公司变更到ETF基金,股票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因此该公司应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股票,计算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五条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该公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换成ETF基金,不属于投资于居民企业,因此不能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应一次性计入当期纳税所得。


问题9:单位装了几个百叶窗,就700块钱,员工拿了收据来报销,我让他开两张不超500的收据才能入账,这样操作可以吗?

解答:

虽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对于个人发生的交易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但是满足“小额零星”标准,可以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税法明确规定了“小额”的标准就是增值税的起征点,现在是500元,但是并没有明确解释“零星”的标准。

把明显已经超过了“小额”标准的,故意开具成“小额”收据,有涉嫌逃避税收的嫌疑,属于故意的非法避税行为,税务局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该方案是不可取的,应要求销售方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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